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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与谢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611号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雪峰××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谢某某。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益民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分期付款责任某包某某》,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浙g×××××车辆以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形式出卖给被告。期款付清后,被告可选择办理转户也可选择挂靠原告处管理。2003年12月31日,被告将期款付清后,选择挂靠原告处,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且在此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被告也按月缴纳了相关管某某,直至2006年3月11日。此外,合同还约定,车辆运营的一切费用(包括营业税、养某某、保险费、运管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因车辆挂靠并登记在原告处,故养某某、保险费等均由原告先垫付,再由被告到原告处缴纳并领取有关凭证。2006年6月,原告在替被告缴纳了相关费用由,发现被告有意不来原告处缴纳上述费用。事后,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催缴,被告均未履行。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养某某3000元、公某某输管某某1170元、营业税3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6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06年保险费9626.9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6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9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06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事实挂靠关系,并将车辆所有权变更为被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某某未到庭,但书面辩称,2006年3月4日,他已将浙g×××××号车转让给刘某某,故应依法追究刘某某的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告仅于2006年5月29日为浙g×××××重型厢式货车缴纳了300元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分期付款责任某包某某书、原告出具的收款凭证、养某某发票、公某某输管某某发票、营业税发票、保险费发票和保单、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发票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责任某包某某实质上是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付清所有车款后,该车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被告可办理转户或挂靠原告管理。本案中,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付清车款后,没有转户,而是继续挂靠原告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挂靠管某某,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由于被告自2006年6月起就不再支付挂靠管某某,且没有及时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养某某、公某某输管某某、营业税、保险费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等费用,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作为被告挂靠管理单位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并由被告办理转户手续,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浙g×××××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人,应根据约定自觉缴纳养某某、公某某输管某某、营业税、保险费和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等费用,原告为其垫付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但本院仅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养某某3000元、公某某输管某某1170元、营业税300元、保险费9626.9元、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费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总额14396.9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解除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之间的事实挂靠关系,被告谢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浙g×××××重型厢式货车的转户手续。三、驳回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