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824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潜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基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824民初3379号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棋盘村合安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438861652。法定代表人:梁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佳,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基祥,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汉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