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广××有限公司、广业××为与被告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与中国××开发集团公司、中国××投资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有限公司,广业××为与被告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中国××开发集团公司,中国××投资建设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业××)。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被告中国××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南路××层。法定代表人甑××。被告中国××投资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号。法定代表人张××。原告广业××为与被告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于201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业××委托代理人陈××、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业××诉称,2009年8月18日,广业××与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中××开发公司将中××建设公司之全部股权转让给广业××,同时将中××建设公司所控股的东莞市中房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山水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雅居公司)、中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岳物业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广业××,山水雅居公司开发的物业归广业××所有及处置。广业××应替中××建设公司归还其欠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深圳办)的债务。三方并约定共同组成团队,与信达深圳办谈判解决山水雅居公司所欠信达深圳办本金1.35亿元及相关利息(控制在1亿元内)。协议同时约定,在合作框架协议签署后七天内,三方应尽快组成团队与信达深圳办谈判解决1.35亿元的债务问题,并应相互配合,争取在2009年12月31日完成本次资产重组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中××开发公司和中××建设公司将100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广业××。2009年10月30日,三方又签订了合作框架补充协议,约定山水雅居公司所欠信达深圳办的全部1.35亿元本金及相关利息的债务重组问题,须在2009年11月25日前完成,否则,中××开发公司应退还广业××保证金1000万元。广业××按约定将1000万元保证金付至中××开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后,即多次派人与中××开发公司与中××建设公司商洽,但两公司某某未完成债务重组问题,造成广业××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中××开发公司和中××建设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万元的保证金。被告中××开发公司和中××建设公司未作答辩。对于诉称的事实,原告广业××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以证明三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所作的相关约定;2、付款委托书、电汇凭证及收据,以证明广业××已向中××开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证金。被告中××开发公司和中××建设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广业××诉称的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可以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广业××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广业××与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中××开发公司、中××建设公司未按约定完成协议约定���相关事宜,中××开发公司应按约将保证金1000万元返还给广业××。广业××要求中××开发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作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中××建设公司负有返还保证金的义务,且广业××的保证金实际也是支付给中××开发公司的,因此广业××要求中××建设公司共同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开发集团公司返还给原告广××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广某控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投资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86800元,由被告中国××开发集团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澄审 判 员 宋伟锋人民陪审员 吴加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