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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朝华与郑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华,郑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原告:陈朝华,横峰街道观渭陈村。委托代理人:陈阿良,住温岭市横峰街道观渭陈村后岸711号。被告:郑永富,城西街道芷胜庄村3-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华与被告郑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华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陈朝华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