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朝华与郑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华,郑永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4号原告:陈朝华,横峰街道观渭陈村。委托代理人:陈阿良,住温岭市横峰街道观渭陈村后岸711号。被告:郑永富,城西街道芷胜庄村3-1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华与被告郑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华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陈朝华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