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赟胜与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赟胜,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王赟胜,递铺镇兰田村兰田自然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708152511。被告: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兰田村。法定代表人:陈孝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赟胜与被告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赟胜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赟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递铺镇兰田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价值10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