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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嘉炜与黄建飞、冯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炜,黄建飞,冯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号原告:杨嘉炜,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东苑南路6号。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留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建飞,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被告:冯华英,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炜与被告黄建飞、冯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嘉炜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嘉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炜撤回对被告冯华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