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嘉炜与黄建飞、冯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嘉炜,黄建飞,冯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号原告:杨嘉炜,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东苑南路6号。委托代理人:楼兵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留建,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建飞,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被告:冯华英,市稠城街道楼西塘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嘉炜与被告黄建飞、冯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嘉炜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嘉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嘉炜撤回对被告冯华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