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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楼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楼某,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6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楼某。被告傅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楼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