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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海峰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峰,男,28岁,1981年3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宜君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宜君县五里镇杨沟村套关组*号,暂住本市北郊西航花园骞柳小区。2009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贺宝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峰及辩护人贺宝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海峰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峰于2008年8月份,在“赶集网”上发布信息,谎称能办理部队院校招生事宜,并留下电话1399189****。四川省成都市的王某群在网上看到此消息后与王海峰联系,王海峰自称是西安陆军学院地方招生办主任,并能够办理国防统招生。后王某群将此消息告诉给陈某龙、胥某鹏、肖某忠等人,又于2008年8月底,与陈某龙、胥某鹏、肖某忠及他们的孩子、朋友陶某康等人到西安,在本市红会巷申鹏酒店306房间见到王海峰。王海峰对各被害人称能办理带军籍的国防统招生,以需要费用为由,收取陈某龙、胥某鹏、肖某忠人民币各22000元。此后至2008年12月底,王海峰多次以各种理由又向陈某龙、胥某鹏、肖某忠分别索要人民币195410元、193000元、242000元,另外还向三被害人索要《上山虎》画各一幅,后逃匿。王海峰将其中一幅《上山虎》画变卖,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追回《上山虎》画二幅已分别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峰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陈某龙、胥某鹏、肖某忠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群、陶某康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赃物手续,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汇款凭证和银行卡明细单,以及被告人王海峰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王海峰能自愿认罪,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之理由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海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海峰未退赔之赃款人民币六十九万六千四百一十元及赃物《上山虎》画一幅继续依法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龙人民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一十元、胥某鹏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肖某忠人民币二十六万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