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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茂生与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金木,陈茂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金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生。委托代理人:蔡丰荣。上诉人池金木与被上诉人陈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池金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池金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池金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潘海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