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商终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茂生与池金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金木,陈茂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金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茂生。委托代理人:蔡丰荣。上诉人池金木与被上诉人陈茂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09)温瑞商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池金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池金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为82.5元,由上诉人池金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建珍审 判 员 陈久松审 判 员 潘海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夏淑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