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国星与陈晓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星,陈晓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33号原告:何国星,市廿三里街道何宅村5组。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陈晓盛,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大林村兴西片朝阳7巷西段49-2。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星与被告陈晓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国星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