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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与林新东、林纪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林新东,林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长屿塘。法定代表人:何广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新东,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排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纪,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前排路**号。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新东、林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商初字第12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 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