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商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与林新东、林纪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林新东,林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商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陈屿长屿塘。法定代表人:何广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新东,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排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纪,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前排路**号。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林新东、林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2009)台玉商初字第124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电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项 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