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梅根与李建胜、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根,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菱商初字第6号原告:张梅根,市八里店镇陆旺村蜀山下委托代理人:马建琴,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胜,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重兆居委会通达路124号。被告: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重兆镇。法定代表人:李湘云。被告:倪斌,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66幢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根与被告李建胜、湖州云洲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梅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梅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