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01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张化东与贾付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化东;贾付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张化东,男性,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贾付长,男性,1972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县。本院在执行张化东与贾付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贾付长下相关财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贾付长拒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但因暂时无法找到贾付长未能实施。并对被执行人贾付长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贾付长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张化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22执恢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万义玲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