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李具保与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具保;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02民初108号原告:李具保,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出生,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章丽华,住九江市濂溪区。原告李具保诉被告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具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人民币和相应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自2019年9月6日起直到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7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借给被告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十天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具保未提供被告章丽华的身份信息,且其诉状中提供的住址无人居住,本院无法核实涉案当事人真实身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具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浩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