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樟财与浙江神得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友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樟财;浙江神得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友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号原告陈樟财,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屋基村3组。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方小妹,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神得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荷叶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友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友土,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樟财诉被告浙江神得亨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友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樟财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友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吴友土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樟财撤回对被告吴友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