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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汪殿尧、汪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殿尧,汪殿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马商初字第9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负责人:徐立辉,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万文明,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职工,住本单位宿舍。被告:汪殿尧,419651005591),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江坑村。被告:汪殿芳,196708245918),汉族,开化县人,农民,住开化县马金镇上江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诉被告汪殿尧、汪殿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鹏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柏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