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吴建君与李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君,李家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76号原告:吴建君,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徐建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家兴,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君诉被告李家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君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 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