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48号励映明与阮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励映明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阮银国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2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