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与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韩××,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20号原告:顾××。委托代理人:蒋××。被告:韩××。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韩××、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825元,由原告顾××负担。审 判 长 陈增宏审 判 员 陈 钧审 判 员 丁锡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