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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豆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豆某某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豆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豆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代理审判员 高   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