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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章华林与杨昌兰、黄可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林,杨昌兰,黄可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28号原告:章华林,身份证号码330327810129771,住苍南县藻溪镇康乐街30号委托代理人:吕心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昌兰,身份证号码330327198206195157,住苍南县观美镇亭仔村95号。被告:黄可秋,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04118815,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河滨西路98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交通路72-3-96号一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林诉被告杨昌兰、黄可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华林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章华林负担。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