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兵与朱思胜、林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朱思胜,林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李兵,0404196801221036,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13楼1-4号。委托代理人:祝明,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门村34栋302。被告:朱思胜,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7220412,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厅基二街32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725号盛元慧谷花园3幢6单元1201号。被告:林丽贞,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朱思胜、林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12元减半收取9206元,由李兵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