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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兵与朱思胜、林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朱思胜,林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商初字第107号原告:李兵,0404196801221036,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邮电前街7号13楼1-4号。委托代理人:祝明,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门村34栋302。被告:朱思胜,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5507220412,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厅基二街32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725号盛元慧谷花园3幢6单元1201号。被告:林丽贞,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朱思胜、林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12元减半收取9206元,由李兵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成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