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昌民清(算)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慧英等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英,北京市全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清(算)字第2056号申请人刘慧英,女,汉族,1959年8月29日生。被申请人北京市全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郭全利,总经理。申请人刘慧英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全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利公司)已经于2008年11月21日被本院(2008)昌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散,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全利公司并没有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向本院申请依法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全利公司已经生效判决判令解散。现全利公司未进行积极有效清算,申请人刘慧英作为全利公司的股东,其要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全利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申请人刘慧英要求指定清算组对北京市全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幼亭审 判 员  阚连花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