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181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王爱岭与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爱岭;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391号原告:王爱岭,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法定代表人:孙涌,董事长。原告王爱岭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爱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爱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利二○一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顾蔼婧书记员田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