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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滨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曹旭东与周耐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旭东,周耐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15号原告曹旭东。被告周耐九。原告曹旭东诉被告周耐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旭东、被告周耐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曹旭东诉称:原告是中南建材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油漆生意。被告于2008年5月份来原告店购买油漆,共计货款人民币17000元。2008年11月8日,被告就上述货款出具一张《欠条》。经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7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一份《欠条》原件,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周耐九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欠款事实,没有异议。2、目前店里生意不好,需要宽限期限还款。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其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没有异议,经审查,该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今欠油漆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本院认为,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被告应当收到货物后即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7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耐九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曹旭东货款人民币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3元,由被告周耐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琛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