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李某某、倪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李某某;倪甲;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4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倪乙。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倪甲。被告:吴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倪甲、吴某某、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某某、倪甲、吴某某、董某某的财产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倪甲、吴某某、董某某的财产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