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王××与被告徐甲、葛××、潘××、徐乙、徐丙与徐甲、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王××与被告徐甲、葛××、潘××、徐乙、徐丙,徐甲,葛××,潘××,徐乙,徐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王××。被告:徐甲。被告:葛××。被告:潘××。被告:徐乙。被告:徐丙。原告王××与被告徐甲、葛××、潘××、徐乙、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起诉称,2008年4月12日被告徐甲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徐丁提供担保,现徐丁已死亡,故要求被告徐甲、葛××归还借款,由被告潘××、徐乙、徐丙在继承徐丁的财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院认为,上述借款原告向本院起诉后,因被告徐甲、葛××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9年11月9日公告期满后,原告撤回起诉。2009年12月1日,原告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撤回起诉的裁定书尚在公告送达期间,重新起诉的条件尚未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