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虞光洪、陈志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虞光洪,陈志佩,杨科珠,俞菊华,张兆虎,徐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324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河路。诉讼代表人:刘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再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虞光洪(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11063419),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陈志佩(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8043465),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杨科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3173433),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俞菊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1193124),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兆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540826341),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徐丽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9093469),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被告虞光洪、陈志佩、杨科珠、俞菊华、张兆虎、徐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235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注册号:33020600003247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河路。诉讼代表人:刘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再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桃源里11幢305室。被告:虞光洪(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11063419),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外河塘28号。被告:陈志佩(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8043465),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外河塘28号。被告:杨科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3173433),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横河路43弄3幢101室。被告:俞菊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01193124),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东街中心花园3号楼A座。被告:张兆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540826341),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北仑胶丸厂宿舍。被告:徐丽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709093469),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高潮新村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被告虞光洪、陈志佩、杨科珠、俞菊华、张兆虎、徐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