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平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许光与程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光,程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许光,女,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平度市人,职工,住平度市。被告程勤光,男,41虽,汉族,平度市人,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光与被告程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光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光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递费60元,由原告许光负担。审判长  张建波审判员  孙吉昌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