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海侠与齐小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侠,齐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侠,女。被执行人齐小军,男。申请执行人陈海侠与被执行人齐小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齐小军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海侠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齐小军做思想工作,返还了申请人陈海侠陪嫁物皮箱一对、被子、褥子各一条,并支付了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彬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善审判员 杨彬志审判员 徐春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池西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