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199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周××。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沈××。原告林××为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银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0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12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协商三个月,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庞××、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诉称:2007年4月26日,被告沈××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被告沈××辩称:2007年,原、被告合伙向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购买土地使用权,原告为此出资220000元,并于2007年4月26日借给被告200000元,上述420000元现金均已由被告经手付给了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2008年3月30日,被告曾向原告书面承诺所有土地使用权都归原告,现原告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可以协助原告办理手续,不用再向原告归还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被告答辩所称的事实无异议,认为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成立,被告仍应该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沈××签名的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00000元的事实。被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暂领条、借条、领条、收条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1月19日向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支付地面作物赔偿款150000元的事实。2.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向“萧王庙经济园区”支付地面作物赔偿款47817元的事实。3.领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7年4月26日向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支付坟墓拆迁、地面作物赔偿款150000元的事实。4.收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向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支付挖土柴油费2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一份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也无异议,本院均予以确认。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原、被告合伙向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购买土地使用权,原告为此出资220000元,并于2007年4月26日借给被告200000元,上述420000元现金均已由被告经手付给了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后竺村。2008年3月30日,被告曾向原告书面承诺所有土地使用权都归原告,但双方均至今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将资金用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投资,借款的用途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曾承诺将合伙可得的利益(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欲以此抵销尚欠原告的债务,但原告并未明确表示同意,且该利益至今未实际取得,被告因此主张债务消灭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归还原告林××借款200000元,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6020元,由原告林××负担150元,由被告沈××负担5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银 山审 判 员 翁 磊人民陪审员 翁 志 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