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丹丹与朱建法、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丹丹,朱建法,顾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9号原告:潘丹丹,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荣丰村金家兜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被告:朱建法,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石桥头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303287312。被告:顾建忠,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顾家兜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810043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丹丹与被告朱建法、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丹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丹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