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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潘丹丹与朱建法、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丹丹,朱建法,顾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9号原告:潘丹丹,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荣丰村金家兜27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81********。被告:朱建法,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石桥头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303287312。被告:顾建忠,农民。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新桥村顾家兜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810043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丹丹与被告朱建法、顾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丹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丹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学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