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仑民二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虞和成与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和成,张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仑民二重字第1-2号原告:虞和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08222014),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原告亲属),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张仁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04122016),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和成与被告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和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笔借款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已有认定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和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虞和成负担。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