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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尧富买卖合同与李尧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尧富买卖合同,李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97号原告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上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锋,董事长。被告李尧富,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曹娥街道朱三头村大堡渠道边85号。原告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尧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尧富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先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尧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岳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