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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迪锋与刘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锋,刘战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45号原告:陈迪锋,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刘战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锋诉被告刘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锋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