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迪锋与刘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迪锋,刘战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245号原告:陈迪锋,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刘战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迪锋诉被告刘战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迪锋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迪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迪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