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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81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2-03

案件名称

朱玲与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玲;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81民初109号 原告:朱玲,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武。 原告朱玲与被告四川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朱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梅云 审判员  张玲 审判员  余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