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文珊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文珊民初字第5号原告丁某。被告夏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化勤独任审理,于2010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夏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在温州打工时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夏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8年下半年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的两个兄弟共向原、被告借款共计25000元。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夏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子女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债权25000元。原告丁某为支持其诉请,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双方的身份及结婚和生育子女情况。被告夏某甲辩称,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当庭质证,被告没有异议,经法庭审核,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04年6月原、被告认识并互相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进行结婚登记。2005年9月21日,生育女儿夏某乙。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化勤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