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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赵昌飞与温岭市泽国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飞,温岭市泽国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36号原告:赵昌飞,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合屿村38号。被告:温岭市泽国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上街38号。法定代表人:孙夏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昌飞与被告温岭市泽国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昌飞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赵昌飞负担。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巨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