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71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7-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卢剑雄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卢剑雄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恢796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1001的01单元及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杨。 委托代理人周沫,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剑雄,男,1986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卢剑雄信用卡纠纷一案,(2019)粤197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卢剑雄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东莞分中心欠款本金36161.37元、分期手续费740.71元及利息、受理费776.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包括被执行人名下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证券账户、动产、不动产、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剑雄录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恢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判长 黄庆生 审判员 杨娜娜 审判员 李正文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