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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雪飞与金富定、金柏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雪飞,金富定,金柏松,吴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7号原告:章雪飞,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北街道石粘路291号。委托代理人:许伟,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富定,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岙底胡路岙池38号。被告:金柏松,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建设新村11号楼302室。被告:吴晖,北街道振兴西路1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雪飞与被告金富定、金柏松、吴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雪飞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雪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章雪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