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6民初14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14021号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16号美天公园王府商铺1单元2层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30755764。法定代表人:张贤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郑英,女,1980年2月5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建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袁启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