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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1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5-14

案件名称

洪建民与王卫国、谢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建民;王卫国;谢平;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11民初53号申请人:洪建民,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王卫国,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谢平,女,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李兵武,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申请人: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上筑苑8栋602房。法定代表人:王卫国。申请人洪建民与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建民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被申请人李兵武的银行存款18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总金额以2350000元为限),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建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卫国、谢平、李兵武、湖南绿江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被申请人李兵武财产以182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易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