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481民初85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陈艳洲与上海环银建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艳洲;上海环银建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民初8529号 原告:陈艳洲。 被告:上海环银建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洲与被告上海环银建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艳洲撤回对被告上海环银建设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艳洲负担。 审判员  高芳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