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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4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4523号 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58号112。 法定代表人:庞寿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 负责人:袁俊伟,系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萍、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主任袁俊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65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楼宇对讲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提供设备改造华府世家小区楼宇对讲系统,工程造价196560元,该款被告于安装调试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后原告依约对华府世家小区的对讲系统进行改造并交付,华府世家小区业主已正常使用改造后的对讲系统。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改造费用。现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前来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起诉对象错误,原告是在2016年11月28日和华府世家的老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老的业主委员会是在2017年5月5日到期的,我们这届业主委员会是在2018年11月成立,我们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完全不知情,如果合同是合法的,原告完全可以起诉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不会隔了两三年后才起诉我们这届业主委员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与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甲方)签订《楼宇对讲系统改造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楼宇对讲系统改造,工程地点:华府世家小区,工程造价:196560元。一、乙方提供所需的设备,经甲方确认(设备型号附清单)乙方负责安装及调试。施工期限:2017年1月30日前完成改造。二、乙方改造完成楼宇对讲系统后,应正式交付给甲方验收及使用。三、楼宇对讲系统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的楼宇对讲设备(设备型号详见设备清单)提供一年免费保修(保修期:从甲方验收合格起一年),在免费保修期内,因更换的设备质量或机件故障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维修,所有因维修(包括更换设备)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服务响应时间为48小时。四、在保修期内,保修产品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需按维修成本收取费用:1.擅自拆装或更换产品的任何部分。2.非正常操作,恶意毁坏等人为损坏或意外天灾如雷击而损坏。五、乙方对华府世家更换的所有楼宇对讲设备过保后提供长期维修及配件更换的有偿服务,收取成本费,服务响应时间为48小时。六、付款方式:甲方必须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七、楼宇对讲设备产权所有:在甲方未全部付清工程款之前,楼宇对讲设备(见设备型见清单)的产权归乙方所有,工程款全部付清后,楼宇对讲设备的产权归甲方所有。八、本合同共两页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华府世家小区楼宇对讲系统进行了改造,但双方一直未进行验收。华府世家现任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2019年1月30日,原告委托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催讨上述工程的款项196560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本院。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按照工程预算清单主张的工程款196560元不予认可,本院应原告申请,委托苏州正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华府世家楼宇对讲系统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鉴定造价为173561.55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楼宇对讲系统改造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对华府世家小区楼宇对讲系统进行了改造,被告应及时对所涉工程进行验收,并与原告进行结算。经鉴定,所涉工程造价为173561.55元,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6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3561.55元。被告以案涉合同系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在任时所签订为由认为起诉对象错误,但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对外代表的是华府世家小区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换届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被告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原、被告一直未对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工程款数额未确定,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3561.55元。 二、驳回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1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7231元,由原告常熟市友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46元,被告常熟市华府世家业主委员会负担63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蓉蓉 人民陪审员  刘树英 人民陪审员  强 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戴若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