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709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邢利景、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利景;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9财保3号 申请人:邢利景,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运良。 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2020年1月2日,申请人邢利景向本院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林业局的工程款333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邢利景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于2016年承建的“崇礼区2016年重点区域绿化工程1标(白旗乡)项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进行投标文件的整理中未被申请人进行工作指导和合理化咨询建议,项目开工至工程完毕以后后期二年养护中,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进行施工现场指挥、协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看护现场及在后期养护中协调配合工程验收事务,该项目顺利通过政府验收。被申请人同意根据政府支付工程款进度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9月4日劳务费,目前尚欠申请人333万元没有支付。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邢利景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张家口市崇礼区林业和草原局的2016年重点区域绿化工程1标(白旗乡)项目工程款当中的33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本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相应协助执行机构之日起为起始日。 冻结期间,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不得对上述冻结款项实施支付、转移、挪用、担保等行为,也不得实施其他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的保全效力自动解除。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郝宏伟 本页无裁定书正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