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鄂0222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樊后星与柯某、柯青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后星;柯某;柯青松;陈世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222民初4041号原告:樊后星,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柯某,男,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柯青松,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世云,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后星与被告柯某、柯青松、陈世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后星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后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后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樊后星负担。审判员 刘元南二〇二0年元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