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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152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与宗学忠、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宗学忠;张建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5229号 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郭亚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宁夏善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学忠,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张建文,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宗学忠、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原告宁夏京贝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于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