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281破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当事人
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破申31号申请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15号。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许可。被申请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法定代表人:徐林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暨阳公司)以被申请人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富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富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富民公司,富民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现查明:富民公司结欠暨阳公司本金599.3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等至今未清偿。再查明:2001年12月5日,富民公司在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设立,住所地为江阴市澄江中路118号16楼D座,现富民公司已停止经营。上述事实,有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债权转让协议》、登报通知书、工商登记资料及当事人在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务人富民公司系江阴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有管辖权。富民公司结欠暨阳公司债务逾期未还,暨阳公司作为债权人,具有申请富民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富民公司对外负债,到期不能清偿,现已停止经营,对所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对暨阳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江阴市暨阳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戈 栋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刘晓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