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2民初79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6-01

案件名称

贺某与董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董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2民初7967号 原告:贺某,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董某,男,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贺某与被告董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董某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董某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由原告自行送董某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照看。事实及理由:1.本人与董某(前夫)于2016年4月27日协议离婚,自上次18年7月份探望完孩子后到现在,一直未让探视,侵犯了本人的探视权利。2.自离婚后,探视期间以各种方式寻找事端,之前探视屡次推诿,失约,失联。当孩子面对本人侮辱,并多次进行人身攻击,对本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董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等。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贺某与被告董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董某,于2015年8月4日出生,原、被告于2016年4月27日协议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随男方生活、由男方抚养、抚养权归男方所欲,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承担,女方可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孩子。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探视孩子等。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离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权利对其子董某进行探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贺某可每月探望其子董某二次,被告董某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丽娜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人民陪审员  刘丽雪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韶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