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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魏琴与高亮亮、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琴;高亮亮;刘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3917号 原告:魏琴,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森,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艳,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亮亮,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刘荣,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魏琴与被告高亮亮、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魏琴负担。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博薇 微信公众号“”